专业文章 | 大数据产品可以享有财产权益嘛?可以有!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的形势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修改中也增加了“互联网条款” 明确几种具体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互联网条款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正当技术手段进行规制,但是由于互联网环境下以新型的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利用数据资源进行竞争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行为常常无法归类至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进行分析。因此,如何在日新月异的新技术环境下保护数据资源权益同时促进产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网络司法领域的核心关注点。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019)浙民申1209号,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中予以探讨,本次我们主要分享相关法院确认淘宝公司对涉案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的分析。
该案中,淘宝网的数据产品是在收集网络用户网络行为痕迹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形成衍生数据的产品,该数据产品的运营成为淘宝公司获取市场收益的主要商业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美景公司的涉案平台通过利用已订购淘宝数据产品的淘宝用户所提供的子账户,为其他人获取该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提供远程登录技术帮助,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美景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美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涉案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的分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用户数据信息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已公示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与淘宝隐私权政策,明确宣示了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同时提示会根据用户浏览及搜索记录、设备信息、位置信息、订单信息等,提取浏览、搜索偏好、行为习惯等特征,并承诺会将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所涉网络用户信息主要表现为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以及由行为痕迹信息推测所得出的行为人的性别、职业、所在区域、个人偏好等标签信息。这些行为痕迹信息与标签信息并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涉及的用户信息种类均在上述服务协议和隐私权政策已宣示的信息收集、使用范围之内。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用户数据信息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其次,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享有合法权益。“生意参谋”产品系淘宝公司在合法采集的网络用户信息和网络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网络大数据产品不同于原始网络数据,其提供的数据内容虽然同样源于网络用户信息,但通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并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数据内容,已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之外,是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在性质上,数据产品虽表现为无形资源,但可以为运营者实际控制和使用,能够为运营者带来相应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具有实质性的交换价值。一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对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合法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并无不当。下周我们将与大家继续分享关于“淘宝-美景”案件中关于反法二条中违背商业道德地利用数据资源的行为的认定。
供稿:戴纯箴
编辑:郭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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